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fml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早安!非常開心能在一個小組討論當中跟大家分享我的一些心得。我們這個單元是關于區際私法方面的。昨天各位教授回顧了整個30年的過程。我論文集當中的論文題目是關于港澳臺法律查明的問題。后來發現杜老師也是講這方面的,我就臨時把我發言的內容換了一下,換成現在的題目:新時代中國區際私法學的既有成就、發展與展望。
大家可以看到十九大報告關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從14個方面進行了闡述,其中第11部分是堅持“一國兩制”,推進祖國統一。這部分大家要關注的是第一次在黨報告中把香港、澳門和臺灣寫在一個部分里,用了一千多字,我認為是對于中國區際私法的定位。眾所周知,對于“區際”來說,跟“國際”是相對應的,國際是國家與國家之間的關系,“區際”則是在一個國家主權境內不同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即香港、澳門和臺灣在“一個中國”主權國家境內來談這個區際問題,所以十九大報告特別是《憲法》第31條,對于這樣的區際問題,無論是立法上還是理論上都給了明確的區際法律地位。
先談一下中國區際私法的立法現狀與既有成就。
從內地角度來說,憲法還有香港基本法和澳門基本法,特別要強調的是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是在憲法之下的立法,也就是說香港、澳門兩個特區是在中央全面管制權之下的特區,所以在香港和澳門先要實施憲法,然后才說要實施《基本法》?!稇椃ā敷w現了“一個中國”,《基本法》更多的體現的是“一個中國”之下的“兩制”。臺灣作為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歷史的定位,不僅在憲法序言以及《反分裂國家法》中確定了這個定位,而且在1994年《臺灣同胞投資保護法》(以下簡稱《投保法》)中明確了要給與臺灣同胞同等待遇,今年2月28日國臺辦聯合29個部委出臺的“惠臺措施31條”,與《投保法》一樣要給予臺灣同胞同等待遇,目前為了落實31條,各地紛紛出臺了各地的保障措施,從臺胞投資待遇的保障擴大到臺胞權益的同等待遇的保障。另外,還有2011年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仲裁法》及其司法解釋等立法也為解決區際法律沖突問題提供了法律依據。此外,從中央和地方調整區際法律沖突的規范還有很多,大家可能比較關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于涉臺判決與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行的兩個規定,還有電子送達的規定。
另外已經取得的既有成就還有司法安排和民間協議。司法安排,香港澳門都已經比較全面了,特別是2017年內地與香港特區簽署了提取證據的安排和婚姻家庭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的安排,加上之前協議管轄之下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安排,去年年底還有一個非協議管轄之下判決相互認可與執行安排。至此,內地與港澳之間在民商事領域的司法互助的安排基本上都簽署完成了。兩岸之間主要是通過海基會與海協會簽署民間協議來實現合作,在2016年之前已經簽署了23個協議,從“太陽花”運動阻止服貿協議實施后的幾個協議都沒有簽署,特別是現在所有的協議實施幾乎都已停擺。大陸這邊,對于協議還在努力的落實。但是兩岸本打算繼續簽署新的協議,如社保湖面協議、兩岸稅收互勉的協議等,都因為臺灣當局不承認“九二共識”而擱置了,非常遺憾。
還有一些學者關于區際私法立法研究的既有成就,如1989年大陸與臺灣的關系法律建議草案,還有韓德培教授、黃進教授在1991年起草的關于內地與港澳臺四個法域法律適用的條例,這些都起到了示范作用。
香港這邊的沖突法為判例法形式,內容都涉及到司法協助、法律適用、管轄權。
澳門也一樣,澳門是五大法典,葡萄牙的,現在本土化了,國際和區際比照適用、參考適用。
臺灣有三部,一個是2011年修訂的“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1992年“兩岸人民關系條例”,1997年“香港澳門關系條例”,與大陸相關的最重要的是“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已經修改了17次,我們對17次“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都做了研究,包括標點符號的修改,根據研究我認為是1997年和2003年做了兩次比較大的修改,但都沒有轉變對大陸人民歧視的規定。馬英九任期也想對“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做修改,陸配不能獲得跟外籍一樣4年獲得身份“同等待遇”,而是要6年時間才能拿身份證,6改4但沒有實現。
從區際私法協調模式來看,四個法域沒有一部統一的區際私法,這方面學界是兩派觀點,一是覺得有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了就不用給港澳臺單獨立法,二是主張要給區際單獨立法。我個人認為要單獨立法,主要原因是調整對象不同,一個是國際、一個是國內,一個是有主權,一個是沒有主權,宣示意義很重要。所以到目前為止,我一直覺得要有一部對港澳臺的區際沖突法。
還有我認為做為法律人應關注每一部法的第一條即立法宗旨或目的,“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一條寫的是大陸地區人民跟臺灣地區人民,是在一個國家基礎之上談兩個地區的問題?,F在無論是“臺獨”還是“一邊一國”等政治問題,按照“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第一條來說都是不應該存在的,是沒有法理基礎。
其他方面沒有時間講,就談談展望吧。
第一,現在全國沒有統一的區際沖突法,從內地或者從大陸角度應該繼續出臺示范法,特別是給各個法域做一個參考,比如美國出臺的統一商法典一樣,出臺示范法,港澳臺包括在座各位學者都應當貢獻自己的力量。
第二,制定全國統一的區際實體法現在也沒有完全做到。我認為應該出臺專門的立法,特別要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判例法的示范作用。
第三,在司法協助方面的安排已經比較全面,包括送達、取證、判決與裁決的認可與執行,不過我認為還缺乏內地與港澳臺之間法院管轄權沖突的協調,四個法域能不能有這樣關于管轄權協調的安排?
第四,增加法律適用的協調,現在是四個法域各自有自己做法。
第五,關于兩岸民間協議,我覺得應繼續深入協商,應該從沖突法、實體法、程序法方面來結合案例的具體問題簽署民間協議。
第六,我認為要設立區際法院,像國際法院一樣,傳遞和交換內地與港澳臺各法域的法律信息,遇到疑難案例由來自內地及港澳臺地區的法官研究協商做出咨詢意見,這樣能夠協調四個法域的法院對于某一些問題解決都遵循區際法院給出的咨詢意見而使得判決逐漸趨于一致性。
第七,建立判例法的匯編機制,這在沒有相關統一區際立法的司法互助方面更為重要。
最后,我認為,在現在的基礎之上制定一個統一的區際司法互助法(民商事的)時機比較成熟,區際司法互助法的內容具體而言:1.在中國統一的區際司法協助中一定要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公共秩序保留原則;2.在管轄權方面,要堅持原告就被告原則、協議管轄、專屬管轄、一事不再理等原則。3.在送達方面四個法域應該加強電子送達,現在大數據時代,電子送達對于一個國家四個法域而言極其方便和便捷。4.在取證方式、證據證明力的認定上不一定要走認證程序。5.在判決和仲裁裁決的認可與執行的條件上可以放寬些,因一國之下的區際問題沒有主權的障礙。
總之在區際法律沖突的解決與融合方面要做的事情很多,內地或者大陸可以做出榜樣,讓我們全體華人用中國人的智慧解決自己的問題。
我就說這么多,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