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上午好!選擇研究在華就業外籍勞工權益保護問題,很大的原因是在臺灣期間受到啟發。在臺北市,外勞特別多,有一次我們到一個朋友家,他家就請了一個外勞,非常熱情。這給了我一個啟發。
另外一個啟發,是今年4月份中國政府和菲律賓政府簽訂的一個相關協議,中國大陸將對外開放海外勞工,在備忘錄當中準備從菲律賓引進30萬勞工,主要從事英語教師、家庭護理等等。我查閱了一些大陸的研究資料,在中國知網上查到的資料基本上都是從管理的角度論述,如怎么樣管理在華就業的外國人,怎么樣管理非法就業外籍勞工。關于保護的只有三篇文章,這就促使我去思考這個問題。因為從國際組織關于移民和移民工人保護公約中可以看出,對移民以及移民工人保護已經成為普世價值觀,中國作為“一帶一路”的發起人,且從一個原來的移民輸入大國變成移民的接受國,如果我們再不注重這個問題,就跟我們的發展形勢很不相應。所以基于這樣一個考慮,我選擇研究這樣一個課題。
這個問題我從八個方面進行了研究,涉及移民勞工保護的國際公約、保護的原則、我國立法梳理、外籍勞工的結社權、社會保險、家政工人保護、非法就業及中介費用等。因為時間關系我主要匯報兩個方面。
第一個是對國際公約及中國立法的梳理。關于移民及移民工人保護的公約,主要是聯合國和國際勞工組織的一些公約。
首先,聯合國除了“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關于一般的人權保護的公約之外,還有一個專門的1990年的公約,也就是《保護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的國際公約》。這個公約應該是目前關于移民工人保護最為完整的一個公約,其跟下面談到的一個問題即非法移民工人的議題是相關的。這個公約強調,移民勞工不論其身份是不是合法,都應當享有國民待遇,而非最低基準。我認為這一點跟我們國內目前對于非法就業勞工嚴厲控制、打擊的政策有較大差異。
其次是國際勞工組織公約。國際勞工組織頒布的核心公約中確立了勞工四個方面的核心權利外,在移民及移民工人的保護上也有一些重要的公約。這些公約主要涉及五個方面:第一個是1926年的第21號“移民檢查公約”,主要是就移民和移民工人在運輸過程中怎么樣進行檢查的規定。還有1939年的“移民就業公約”即第66號公約,1949年的“97號公約”,以及1975年的《移民濫用限制及平等機會與待遇促進公約》(即143號公約),還有2011年的《家庭工人體面勞動保護公約》(即189號公約)。為了應對全球化特別是移民工人在移動過程中,在移民國的權利問題,國際勞工組織在1988年的時候還頒布了一個《工作中的基本權利與原則宣言》公約,它的核心就是要強調失業者與移民勞工所面臨的問題加以因應保護。
此外,還有一些地區性的公約,如歐盟也有很多關于移民工人保護的公約,因為不適用大陸,所以在此不加論述。
對這些公約進行梳理以后,發現公約有這樣一個基本的趨勢,在外籍勞工、外國工人保護的問題上重視的是國民待遇,也就是說要給予外籍勞工或者移民勞工在工作場所、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與本國國民平等待遇。當然國民待遇是有例外的,即為了保證一個國家的安全、公共衛生、公共秩序等,可以做一些適當的限制。我們現有的立法實際上對外勞或者外籍工人的策略是“鼓勵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當然每個國家之所以做出限制的決策,是基于它本國的國民就業考量。國際組織包括國際勞工組織關于移民保護的這些公約當中是不強調身份的,即關于外籍勞工到底身份是不是合法的,是不是到了一個移民國以后會排擠東道國的就業機會不是他們關注的重點。所以不管是聯合國還是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主要強調的是對基本權利的保護,并不計較身份。這是國際公約的一大特點。
根據臺灣學者(林良榮、鄭津津、焦興凱等)的研究,國際公約大概有這樣的基本趨勢。第一個,從平等原則(特別是基本權利)延伸到國民待遇原則的確認。第二個從個別勞動關系保護的領域延伸到了集體勞動關系的領域。第三,從勞動條件保護延伸到了社會保險、社會安全保障問題。第四,從合法的就業問題延伸到了不法就業勞工保護問題。第五,從移民工人個人的保護延伸、擴大到了保護他的家庭成員。
中國關于外籍工人保護的規定特點,首先體現在我剛才講的基本原則即“鼓勵高端、控制一般、限制低端”。第二,我們目前的立法出發點,基本上是重管理、輕保護,所以在立法上關于外國人就業基本上是從管理這個角度來出發的。第三,關于外國人的社會保險、就業等,我們的立法層次效力是比較低的,主要是人社部的一些規定。
我提出了這樣觀點:
第一,我們在移民工人的保護上,首先從原則上我們要進行適當的修正。因為保護移民工人的權利已經是一個普世價值觀了,所以我們要從重管理輕保護到管理與保護并重。
第二,要提高有關立法的位階,比方說在《就業促進法》當中要增加對外國人就業立法的一些規定。我們的《社會保險法》只有一條關于外籍勞工的規定;《工會法》中沒有規定外籍勞工的結社問題。所以在工會法、社會保險法當中也要作出相應規定。
第三,對于非法就業外籍工人,要給予基本權利的保護而不是打擊與懲罰。處罰的重點應該是非法使用者。
第四,家庭/家政工人保護問題,家庭工人保護問題現在基本上排除勞動基準法的適用,因為在大陸家庭工人是不適用勞動法的。所以我們要把家庭工人進行分類保護,可否考慮凡是在駐家工作達到40小時以上的可以考慮給予勞動法上的保護。
我就談這么多,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