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好!我今天沒做簡報,做很簡潔的報告。首先感謝大會的邀請和費心的安排,本來這個題目當初是選兩岸刑事訴訟法的比較,還有政法大學院長做了同樣的題目,后來又想選兩岸偵查制度的比較,又覺得題目太大,最后再切一個點,選兩案檢警關系的比較,因為我以前曾經在臺灣的公安單位服務過28年,我也曾經辦過兩岸的刑事偵查遣返任務,以有實務經驗的議題來說我想可能比較有趣。
兩案合作部分,剛才說反洗錢、反詐騙、反資恐、反毒品,我想說反詐騙、反毒品是兩岸共同的挑戰。就詐騙來說,據臺灣的十大民愿,第一名是房價,第二名是詐騙。臺灣的詐欺集團猖獗,所以詐騙在臺灣是非常注重的一塊。剛才蕭宏宜教授也提到,雖然兩岸有簽訂共同打擊犯罪協議,當時這個協議有經過立法院的審理通過,具有執行力,但兩岸司法互助是在兩岸司法之下的協議,不是經過兩岸立法院的協議,所以沒有法律位階。依據兩岸以往的共打機制,我曾經在辦這個業務的時候,兩岸共打機制是我們兩岸共打犯罪的窗口。我想說,對于兩岸前景關系我也有思考,時間關系,有關兩岸的刑事訴訟,法制的部分請大家參考書面資料。
做一個簡單比較,兩岸關系的檢警關系,在大陸我有做個小小觀察,大陸偏向檢警是一個雙偵查途徑,甚至是公安為偵查主體,我在資料里面也有提到,大陸公安是偵查主體,大部分案件,除了少數國家安全、國家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有關犯罪,還有國家公務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犯罪等這些少數案件,檢察院也有立案監督跟檢查監督的權限,監獄由監獄執行偵查,軍隊由軍隊執行偵查,除此之外,其它大部分權限都在公安。所以檢警關系是一種平行關系,沒有隸屬關系。因為法院是獨立公檢法司,他們是并行的分散制的一個窗口,在臺灣是比較集中的,大陸公檢法是分三制的,這是一個區別。目前有關兩岸檢警,不一定要學習中國大陸,或者日本,也不一定參照英美法系國家,因為英美法系國家很多是以司法檢為單一的主體,他們的檢察官是單純的起訴官角色,我想說,各國有各國的法制,各有特色,建議未來臺灣地區檢警關系應該定位成一個平行職務協助關系,不是垂直隸屬關系,將來可以建構一個優質平行、權責相輔,各自本于專業的模式。之前我們文化大學的謝教授曾經認為臺灣可以展開調度司法條例,之前我也對這個議題寫過文章,我一直認為調度司法沒有存在的必要,謝教授認為臺灣的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的存在是讓它對檢警關系有一個優質的權責相符的建構,但現在對檢警關系可能是不利的,所以要把它廢除,很多學者也贊成把它廢除。之前有做一個大幅度的修正,但后來沒有通過,未來在檢警關系部分還需要做一個更優質的調整,參考各國/地區的法制,建立一個權責相符的良好檢警關系。
其它的資料請大家參考文獻,我不多說了,報告完畢。